从卫生部获悉,卫生部将出台《性病诊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性病诊疗服务基本条件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,现正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根据暂行办法,性病诊疗的范围将包括: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;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卫生部公布的其他主要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。对于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,办法要求必须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符合《性病诊疗服务基本条件(试行)》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从事性病诊疗的主诊医师则必须是具有5年以上皮肤病或性病临床工作经历,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。此外,根据配套文件《性病诊疗服务基本条件(试行)》,性病诊室必须设有独立的诊察室、检查室和治疗室,每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还要具备必要的检查和诊疗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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